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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前实现了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目标,广大农村居民参合积极性逐年提高,受益面不断扩大,为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小病拖、大病扛”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一些县(市)、区经办人员数量少、工作经费不足,尤其是乡(镇)一级缺乏专门的监管人员,难以适应繁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任务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实力量,迅速配齐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实施机构,是面对广大参合农民的重要窗口,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高效运转、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按照参合人数的一定比例配齐县、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保证工作需要。若因人员配备不到位,造成工作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二、规范管理,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县、乡两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各类管理及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考核和选聘制度。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切实提高各级管理、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队伍。
  三、加大投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农民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要求,认真核定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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