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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平政办〔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长
  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建立健全执法协作、联合治超、舆论监督、经费保障及规范执法机制。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全面禁止55吨以上车辆上路过桥,设有治超站点的路段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副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各级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含物价)、宣传、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监察(纠风)、财政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制发的《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的监管,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企业要积极配合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限期整改,并报请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3.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管理,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
  4.工商部门要深化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会同发展改革、质监、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5.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产品。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
  6.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加强对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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