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治超工作动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要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对因治理超限超载而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理超限超载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指导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理超限超载与保障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理超限超载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县(市)、区际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县(市)、区,否则追究相关县(市)、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2008年开始,各级层层签订《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要排队公布。对责任制落实好、治理效果好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改装、拼装车辆,逐级追查,直至追查到为其改装、拼装的企业及所属地,追究工商、发展改革、质监等部门直接责任人对改装企业的监管责任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改装企业或非法改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追究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为车辆年度检验的车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