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超过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的,处以200元至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50%)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超过认定标准50%至100%(含100%)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超过认定标准100%至300%(含300%)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超过认定标准300%以上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严重超限超载并恶意囤集、堵站、集结闯站的车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上限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对超限超载驾驶人给予记分的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含30%)以下的给予记2分的处理;
(二)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给予记6分的处理;
(三)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实行超限超载处理公开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第三十条 实行货车检测处理登记制度。所有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都必须填写《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情况登记表》,将检测、处理结果内容完整记录,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驾驶人、车主或货主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排队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带车”牟利、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等不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的部门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超引发新的公路“三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