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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非法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无检疫检验证明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执行。对未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实施卸载的基础上,由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记分处理。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若经上游检测站检测后,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严禁以罚代卸。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等,对超过现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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