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质监部门要依法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四条 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坚决曝光。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裁决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
第十八条 治超办要与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军警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公安、交通部门对悬挂军车号牌、运载质量超过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军警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