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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并按规定严格卸载;
  3.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
  4.对超过现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对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予以放行;
  7.对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免费保管3日,超过3日按无主货物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8.向有关部门移交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车辆。
  (二)公安部门
  1.维护超限超载检测站的交通、治安秩序;
  2.指挥车辆进入检测站进行检测;
  3.配合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
  4.对超限超载驾驶人给予记分的处理;
  5.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给予放行;
  6.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7.对本辖区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非本辖区的驾驶人,将违法信息转递驾驶证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8.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交通部门。
  第九条 公安部门要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对各类货车、挂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型汽车、挂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切实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对非法改装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汽车非法改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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