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2008年9月1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
五十条,对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但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
六十五条,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的处罚,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第七条 交通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普通公路I类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不少于40名,Ⅱ类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不少于35名,并根据站点实际配备运政、公安执法人员。超限超载检测站可在检测站点前方设置路面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第八条 交通、公安部门在超限超载检测站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流程为:
(一)交通部门
1.指挥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