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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平政〔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平顶山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副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施卸载、拆解、处罚、记分处理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含物价)、宣传、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监察(含纠风)、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及工作机构,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对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依法予以取缔。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支持封闭厢式货运,实现环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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