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平顶山市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国有企业中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或者中断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限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因改革改制下放城市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2000年1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关闭、撤销且没有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二)2000年1月至本意见实施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关闭、撤销,无能力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三)因长期亏损,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且连续10个月以上无能力为在职职工发放工资的企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 市属国有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实行一次性认定,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定、登记参保、费用征缴及待遇给付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发放医疗保险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
第六条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筹集,由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的主管或托管部门向市财政借支,用于缴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与参保城镇职工相同。退休人员个人应于每年7月份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原企业委托管理的社区(或机构)负责代收代缴,并负责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