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拆迁应依法办理拆迁许可手续。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村庄改造实施拆迁之前,区政府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土地、房屋产权证登记造册,进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的,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经区政府同意,但必须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拆迁安置资金和改造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统一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区政府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对该村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拟订村庄开发改造工作方案,经村(居)民(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在村内公示,以书面形式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呈报。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核后,确认该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申报、审批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工作方案应提供的资料:(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居)民详细统计资料;(二)村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及现状图(村、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逐级签章);(三)经村(居)民(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村的改造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四)村(居)民(股东)大会做出的对本村进行改造的决议;(五)该村庄开发改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七条 在办理土地、规划、项目核准、建设、房产等有关手续时,均需所在区政府出具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和单位及城市建成区村庄所在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