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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标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结果。包括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抗震设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抗震设防工作贯彻于各类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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