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强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2008年重点对我市境内丹江口库区、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以及淮河源头等重点流域、区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生态恢复。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2、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城市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环保、发改、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电业等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2、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