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蒲山区域生态恢复期环境综合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蒲山区域生态恢复期环境综合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模、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