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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察,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新闻宣传单位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公开揭露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件,宣传专项行动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加强与司法、宣传、监察、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的意识。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刻揭露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相关部门要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努力营造打击传销的良好执法环境。
  (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筑牢打击传销的基层防线。要将打击传销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基层组织,工商所、派出所、综治组织、城镇社区、村委会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传销线索的排查、上报工作,努力形成情况互通、信息共享的打击、预防、监控和管理网络,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乡村、社区、家庭、学校工作。(七)严格工作考评,强化责任意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制定考核标准及方案,工商、公安和综治办一起组成考评工作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的打传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寻找漏洞差距,弥补工作不足。同时将自评情况及评分结果报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综治办、市公安局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根据检查、抽查及各单位自评情况,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地打击传销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这次集中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时间为2008年8月18日至11月15日,为期3个月,分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8月18日-8月31日。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人员,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特点、排查案件线索、深挖高层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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