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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单位及其领导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取消当年度单位政绩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且不限期整改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以及政务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昌市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建立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把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责任明确,推行政务公开有计划、有步骤。指导和监督所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有力、有效(计20分)。

  1、设有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证(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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