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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暨问责办法的通知


  (九)拒绝、干扰、阻扰政务公开督查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对手续不齐全的当事人不作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顶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批或同意后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和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问责,由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政监察机关、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政监察机关、行为人所在单位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下达问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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