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拒绝、干扰、阻扰政务公开督查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对手续不齐全的当事人不作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顶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批或同意后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和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问责,由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政监察机关、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政监察机关、行为人所在单位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下达问责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