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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暨问责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昌市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建立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把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责任明确,推行政务公开有计划、有步骤。指导和监督所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有力、有效(计20分)。

  1、设有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证(8分)。

  2、政务公开职责、计划、方案等制度健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3分)。

  3、指导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有力度,有成效(3分)。

  4、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并实施(3分)。

  5、年末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总结(3分)。

  二、公开内容。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对外公开的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如实公开。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计50分)

  6、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程序、结果、纪律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4分)。

  7、发布的各类无密级政策文件的公开情况(4分)。

  8、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4分)。

  9、及时进行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更新和维护(4分)。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4分)。

  11、设立必要的政务公开形式,把政务决策、政务管理和政务信息进行主动公开(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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