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暨问责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
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暨问责办法》已经2008年7月2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赣府厅字[2008]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制定考核方案。从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化办、市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公开信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