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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均属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尤其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每户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住宅建设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可给予奖励和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整理指标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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