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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防止开发企业“圈占”土地,待价开发,进行土地投机,凡有存量地块未开发或土地价款未足额缴纳的开发企业,原则不得参与新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强化土地出让一级市场的政府垄断职能,防止多头管地,导致无序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土地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统一组织实施。南阳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出让,出让金统一缴市财政。
  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住宅的项目、规划和用地手续。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建住宅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81号)文件规定,防止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滥占多用土地。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市、县政府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认真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把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市、县、乡政府目标管理,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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