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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深入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继续依法推进原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对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划部门的意见报经政府依法批准,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单位申请转让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完善规划手续的前提下,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可优先收购储备;为防止规避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凡国发〔2004〕28号文件以后新增划拨土地供而未用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应由政府收回,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建设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的旧城区及“城中村”拆迁改造,提倡实施“净地”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行为。
  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住宅用地市一级控制在每宗面积10公顷以内,县一级控制在每宗5公顷以内。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一经供地,要督促其按期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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