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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规划许可证。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避免对项目单位造成被动和损失。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级、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和盘活存量土地,大力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现有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并对其开发利用情况做出评估。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大力盘活存量土地。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收回的起算时间,属划拨土地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准,属出让土地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土地闲置一年的动员收回并重新处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增值地价。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超前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支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坏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不受批次限制,用地报件随时上报审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区的,其用地由各县市区直接批准供应。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行标准厂房建设配套费和有偿使用费优惠政策。对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免征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标准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区的经营建设。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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