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四)日常管理。乡镇专职消防队由乡镇和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双重领导。县(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统一称谓、标识、服装,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或委托当地派出所、当地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由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业单位负责管理。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积极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消防安全检查和参与火灾扑救等工作。

  五、业绩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和农村、社区群众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要作为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县(市)区、平安县(市)区的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和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件:1、2008年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
  2、乡镇专职消防队经费明细表
  3、消防队各库室使用面积指标
  4、消防队通讯器材配备标准
  5、消防队员个人防护器材配备标准
  6、消防队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2008年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

县市

乡镇消防队

遵化市

10个

迁安市

9个

迁西县

8个

玉田县

8个

丰南区

8个

丰润区

6个

滦县

5个

乐亭县

5个

滦南县

4个

唐海县

2个

古冶区

1个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