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常管理。乡镇专职消防队由乡镇和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双重领导。县(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统一称谓、标识、服装,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或委托当地派出所、当地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由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业单位负责管理。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积极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消防安全检查和参与火灾扑救等工作。
五、业绩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和农村、社区群众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要作为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县(市)区、平安县(市)区的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和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件:1、2008年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
2、乡镇专职消防队经费明细表
3、消防队各库室使用面积指标
4、消防队通讯器材配备标准
5、消防队员个人防护器材配备标准
6、消防队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2008年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
县市
| 乡镇消防队
|
遵化市
| 10个
|
迁安市
| 9个
|
迁西县
| 8个
|
玉田县
| 8个
|
丰南区
| 8个
|
丰润区
| 6个
|
滦县
| 5个
|
乐亭县
| 5个
|
滦南县
| 4个
|
唐海县
| 2个
|
古冶区
| 1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