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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省民委制定的吉林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省民委制定的吉林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2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旅游局、省民委制定的 《吉林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日

吉林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省旅游局 省民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推动民族地区旅游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旅游业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产业,也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传承少数民族地区悠久历史和文化的重要产业。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对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繁荣、维护地区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国家对民族地区 “优先、倾斜、扶持、照顾”方针为指导,以发展旅游支柱产业、建设长吉图开放合作先导区为契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坚持科学发展,突出民族特色,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全力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大力扶持、重点倾斜、优先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深入挖掘与弘扬传承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意见适用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
  二、扶持政策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 《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未列入西部大开发的前郭、长白、伊通三个自治县,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二)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7〕65号),对少数民族地区内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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