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确需永久使用的土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按农用地转用或征收程序办理。占用耕地的由建设业主负责落实好占补平衡工作。
四、临时用地的申报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二)临时用地依据(用地设计图或州、县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涉及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求必须复垦。
(四)占用林地的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临时用地勘测图: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设的地形图(比例尺:1:500~1:2000)。
(七)临时用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勾绘)。
(八)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土地复垦方案。
(九)用地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十)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二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
五、临时用地的丈量登记工作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用地申请后,应尽快进行丈量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土地承包户保存备查,二份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计备案,并与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分地类)、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及各项费用(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植被恢复费,工作经费及其它)。
(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要登记基本农田的图幅号、地块号(图斑号)。
(三)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应根据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林地和林种,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
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04年批准的各县《土地年产值标准》,按不同地类的土地年产值、使用年限及耕地熟化期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的《关于印发〈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44号)执行,即水田按每亩年产值 1400元/年;旱地(含园地)按每亩年产值892元/年;其他土地按旱地的一半即每亩年产值446 元/年。临时用地补偿时间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临时用地期限按年计算补偿费,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