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两高”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8〕2号)
丹寨、榕江、黎平、从江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东南州“两高”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九日
黔东南州“两高”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厦蓉高速公路和贵广快速铁路黔东南段(以下简称“两高”)建设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省“两高”建设统一征地工作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施工单位需使用临时用地,应以施工设计为依据,尽可能不占用基本农田和良田好土。
(三)临时用地涉及到的石料场选址应在公路、铁路主干道可视范围之外,并落实绿化或水土保持措施。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范围
临时用地包括“两高”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临时用地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用地时间原则上为二年,到期可分别依据厦蓉高速公路和贵广快速铁路正线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申请延期。临时用地期满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临时用地由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施工设计选址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村、组及承包户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涉及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呈报材料时,按标段用地分施工便道、临时办公用房、工棚、堆料场、取弃土场、砂石场、拌合预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