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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进一步夯实基础,完善手段。乡(镇)要设立低保管理和受理机构,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有低保工作协管人员兼职开展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充实基层工作人员的方式和方法,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采取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等办法进行调节,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聘专职人员、建立志愿者队伍等方式,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今年州级对农村低保标准不作具体的划定,只明确年人均补助水平。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确定和调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常年困难的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同时,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85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

  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460元,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这次应保障人数的基数是根据农村低保全面核查情况和农村贫困人口监测统计的有关数据,在去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财政补助人口基数,由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按有关规定测算得出的。省级补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7号)确定的80%比例直接补助到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州级补助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07〕67号)确定的比例补助到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省对县、市确定的应保人数基数内所需资金,按照州府办发〔2007〕67号文件确定的比例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于每季度末将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划拨凭证及使用情况按季度上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强,逐步建立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切实安排好农村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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