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州府发〔2008〕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2007年7月1日我州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常年贫困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通过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村低保制度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州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只有一年的时间,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操作不够规范、管理服务不够到位等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和林树森省长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在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认真进行测算,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好农村低保实施方案,安排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和按比例落实好配套资金。
(二)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配合,真正形成合力。州、县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要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努力提高农村低保制度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指导基层做好工作;要做好农村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与低保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有针对性地组织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外出务工和就业,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开发与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坚持扶贫开发工作不放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