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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五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绩效审计指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项目可行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向本级政府提交绩效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基础上,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进行改进,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勘查、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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