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力量或者相关专业知识不足时,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政府转贷、担保融资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其他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建设程序、征地拆迁、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机关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资料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实施代建制的为代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分项预(概)算是指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招投标计划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预(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