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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8]第1号)


  《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陈国鹰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的项目前期、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和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对建设周期长、财政性资金投入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对其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履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应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依法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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