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8]第2号)
《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陈国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唐山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秩序,确保上市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根据《
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商务行政部门负责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畜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生猪产品实行依法监督、达标准入、动态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二)两年内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有在本市发展肉类连锁专卖(专营)店,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的能力;
(四)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通过HACCP认证,有完备的质量管理文件、操作记录,肉品卫生质量保证性强;
(五)有稳定安全的猪源,经合同订购的饲养基地的生猪和自有生猪占生猪来源的50%以上;
(六)符合《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
(七)实现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屠宰和冷链加工,生猪屠宰车间设计屠宰能力达到Ⅰ级标准,具有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却等设施;
(八)有相应数量的肉品悬挂冷藏运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