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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超过半年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提请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自备火电厂、焦化、铁合金、电石、水泥等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8号)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湖泊(水库)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实施清水江乌江赤水河北盘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函》(黔环函〔2008〕88号)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州南北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实,2008年重点对上述重点流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国家关于重点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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