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村道路及客运站点建设
(一)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农村路网建设,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农村客运的发展创造好基础条件。
(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由州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
(三)以乡(镇)政府为单位建设乡(镇)客运站、建设候车亭、设置招呼站牌,统一式样、统一标准。
(四)各乡(镇)政府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乡(镇)客运站、候车亭和招呼站点位置。作为公共设施,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并免缴各种建设规费。
(五)资金筹措办法。乡(镇)客运站建设资金,除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自筹。候车亭和招呼站牌的建设资金主要以县、乡(镇)两级为主,同时可采用市场化运作、冠名捐资和争取上级扶助资金等方式解决。
八、安全管理与市场整顿
(一)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实施首长负责制。从事农村客运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年检,并实行每日安全检查制度。
(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应成立由综治、公安、交警、运管、稽征、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整顿工作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农村客运市场,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清理整顿“面的”的具体方案,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组织交通、安监、交警部门制定实施。
(三)针对“面的”车辆技术档次低、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而目前我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却大量存在的情况,要结合此次农村客运试点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把本文下发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达到一级车况标准的现有“面的”,以股份制或委托经营的方式纳入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农村客运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定线运营。纳入行业管理的“面的”经营期限不超过3年,但其总的使用年限从车辆挂牌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5年,经营期限届满后退出营运市场,由所在企业按要求重新投放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