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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实施意见

  五、发展规划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制定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机结合,并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行一条;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制定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于2008年8月底前报送到州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制定全州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六、经营主体

  (一)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新成立的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法人机构,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统一调度、统一排班。

  (二)2008年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在辖区内现有符合资质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或符合规定的新成立的客运企业中选择1-2家企业进行农村客运试点运营工作。鼓励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发展农村客运经营网络,引导现有从事农村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的合作,整合农村客运线路,健全农村客运网络。

  (三)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是经州交警支队车管所和州运管处共同审定的,列入国家产品目录的客运车辆,在注册登记时,须由运管部门出具证明后,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客运专段号牌,采用统一外观标识。严禁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摩托车以及已明令禁止或退出客运市场的车辆从事客运。

  (四)为增加农民的就业途径,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应首先从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择优聘用,并按规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等规定证件后上岗,但必须是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相应车辆的准驾资格和客运车驾驶员资质条件。

  (五)农村客运车辆应按照核定的线路和区域运营,原则上不允许跨县经营。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内农村客运班线由县级运管机构牵头,会同安监、交警部门核定,并报州运管机构备案。对于毗邻镇、村确需跨县的农村客运班线,必须报经州运管机构许可后,方可开通。新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与原有的客运线路重复率不得超过50%。对已经运营的农村客运班线,除经营企业因安全生产或服务质量等问题被相关职能部门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外,原则上不允许其他经营企业投入车辆在同一条班线或相近似线路上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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