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及时将疫情通报龙岩军分区和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需要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5.4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6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6.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5.6.2 市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并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6.3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向省卫生厅请求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7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其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预案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