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5.2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5.2.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国、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5.3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3.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5.4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4.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龙岩军分区和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5.4.2 市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厅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5.4.3 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情况。
5.5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5.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5.2 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报告市卫生局,直至省卫生厅。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直至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