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信息处理
5.2.1 州、县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5.3 信息交流
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相关行业的,还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5.3.1 遇到火灾、爆炸导致的交通事故,及时向消防部门通报。
5.3.2 遇到事故车辆坠入江河的,及时向海事部门通报。
5.3.3 交通事故中的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的,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由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
6.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负责承担相应善后事宜。
6.2 社会救助
社会所捐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6.3 保险
所有机动车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所有人或经营人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车辆或人员参加保险的,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理赔。
6.4 调查和总结
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调查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制作事故综合报告,提出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
7.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包括交通工具、急救药品、器械、通信工具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一旦需要调动,必须保证可用、适用。公安、卫生、通信、交通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7.2 资金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7.3 医疗保障
卫生主管部门迅速组织调度医护力量进入事故现场,抢救、转运和收治受伤人员。
7.4 治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