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解除预案。肇事车辆或人员等事故对象已脱离险境,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已无必要,即可宣布解除预案,并将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的全过程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应急程序图附后)
4.3 指挥和协调
4.3.1 根据本州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应急指挥应充分体现“就近救援、快速反应”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快速调动各种资源,或组织事发地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降低或减少损害。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本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将本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处置决策及时传达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3.2 现场指挥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避免多头指挥。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领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或其委派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组、人员清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等工作组。
4.3.3 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确定事故性质和救助要求,及时判断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 组织和协调救助力量,指挥救援行动;迅速控制事态,跟踪救援结果,调整救援方案;及时将现场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耦和;尽快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3.4 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州安监局负责人。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处置紧急事故时,可以归并后勤保障工作,即落实应急物资、通讯、生活等保障措施。
人员清查组:牵头单位为州公安局负责人。职责:对死亡、失踪、受伤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整理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在处理紧急事故时,可以归并安全保卫工作,即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控制。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为州卫生局负责人。职责:组织、调度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提供抢救、转移和收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事故现场组:牵头单位为州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人。职责: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违法行 为,判明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害后果,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形成事故成因分析报告。
善后工作组:牵头单位为州民政局和州各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人。职责:妥善做好死亡(失踪)、受伤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并对家庭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伤亡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辖区内保险公司要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赔,协助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和社会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