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纠纷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
消费者协会负责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其他人员负责调解。
(九)处理消费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十)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十一)消费纠纷调解一般应遵循公开调解原则,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十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委员签名盖章,并加盖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人民调解文书统一使用司法部2002年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十三)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书无效;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违反政策;
3.违反回避等调解程序的;
4.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程序性规定,可能影响纠纷公正调解的。
(十四)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应建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将有关纠纷材料,交送至纠纷处理机构。
(十五)调解纠纷,应当自受理纠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复杂疑难纠纷,经调解主任审批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六)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十七)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其它问题
(一)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发生的消费纠纷,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二)医疗、教育纠纷不属于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三)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