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生的矛盾纠纷,属于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二)当事人提请处理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发生地或商品生产、销售地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受理。
1.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已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由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所在的消费者协会受理调解。
2.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赔偿。
3.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多个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也可由几个调解委员会协调后,共同调解。
(三)受理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调解组织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四)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做好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对于随时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六)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他机关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调委会不予受理。
(七)处理纠纷时,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消费纠纷,还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根据纠纷情况和需要,可以邀请市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和群众参与调解,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质量鉴定,做好纠纷处理工作。
(八)负责调解纠纷的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1.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纠纷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