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根据需要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聘任单位撤换。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由3-9人组成,可以设主任1人、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人。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1-3名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除具备人民调解员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调解工作满三年,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协调能力。首席调解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消协负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工作中应坚持主持公道,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六)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调解室并挂牌。专业调鳃室要设置首席调解员席、调解员席、记录员席、纠纷当事人席、旁听席。正面悬挂人民调解工作统一标识。室内还应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基本原则、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解工作程序等。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级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予以监督指导,采取切实措施,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不断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
(八)各级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规章,加强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职责、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必须坚持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