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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在全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关于在全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津司发[2008]5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人民调解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消费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内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消费者协会内部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工作人员组成,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化解消费领域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消费纠纷激化为重点,抓好预防工作。

  (二)通过调处纠纷,宣传社会主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三)协调处理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提供者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及时向有关政府汇报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分析矛盾成因、研究对策,提供改进工作的方法。

  二、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一)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消费者协会内的群众性组织。

  (二)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市司法局备案,其它各级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由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从消费者协会内选择初定,经市消费者协会、市司法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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