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
(津园区管发[2008]18号)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创立和保护自主品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诚实守信的和谐经营环境,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管委会设立的“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企业每申请一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被认定为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