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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创新奖奖励办法(试行)


  2.企业拥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评审期内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上年度收入达2亿元以上。同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一等奖;

  3.企业拥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评审期内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上年度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同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二等奖。

  第八条 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技术达到国际水平,且企业上年度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可申报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通过合作的企业申报)。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

  1.企业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2.在评审期内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累计超过40项;

  3.企业上年度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

  1.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且企业上年度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2. 技术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拥有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企业成长性好,市场开拓能力强,连续两年保持35%以上增长速度,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立“技术创新奖评审工作组”负责组织高新区技术创新奖的评奖工作,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科学技术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由管委会取消评奖资格,收回奖金和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高新区技术创新奖的申报与评审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17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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