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创新奖奖励办法(试行)
(津园区管发[2008]9号)
第一条 为推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通过自主创新,促进科研、技术开发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技术创新奖的奖金从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由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五条 技术创新奖设立重大技术创新奖、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四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重大技术创新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特别奖奖给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金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二)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
(四)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5个,每个奖金30万元。
第六条 技术创新奖奖金主要用于支持获奖企业的技术创新。其中,不超过5%的奖金可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奖金由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单位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七条 评审期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特别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