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教育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学生基本医疗,充分考虑学生群体特点,根据实际需要,现就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二、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
三、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左右,个人不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
四、学生意外附加保险基金的经办管理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管理方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五、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报销标准:
(一)意外伤害:学生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二)意外伤残:学生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
(三)意外身故:学生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0000元。
六、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
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学生,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再由同类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相关约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