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受理的群众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要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
第八条 每位接访的领导干部既要负责接待,又要负责问题的处理,切实做到“六包”,即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包劝返。
第九条 信访办公室负责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的组织实施,做好领导干部接待前、接待中和接待后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四章 工作办法
第十条 参加群众来访接待的领导人员的范围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为每星期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
第十二条 接待群众来访的地点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点。
第十三条 信访办公室每月末对下月中心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时间进行安排,在中心办公场所公示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日期安排表(见附件1)。
公示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待时间和地点、参加接待的相关部门等。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时,摆放公示牌,标明姓名、职务,填写《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见附件2),签署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按照“谁接待,谁负责”、“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和“六包”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中心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事项交办单》(见附件3),经领导批示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接待领导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答复来访人。
第十七条 为确保受理信访事项解决的时效性,接访领导所分管成员应同时在所在单位待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心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