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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我市对《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地震应急救灾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灾害分级及应急响应

  按照地震强度及其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类: 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Ⅰ级响应;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50~300人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Ⅱ级响应;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6.0~6.4级地震,或造成20~50人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Ⅲ级响应;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5.0~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人员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Ⅳ级响应。

  一般按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预案级别可视灾情程度调整。

  (二)事权划分

  我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按照国家、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山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山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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